
公告日期:2025-05-16
公告编号:2025-026
证券代码:836847 证券简称:黄河水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安徽黄河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5 月 15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2 月 17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5 年 5 月 15 日,公司收到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邮寄的参加诉讼通
知书、起诉状及法院传票,开庭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13 日。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刘东升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原告
姓名或名称:程文革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公告编号:2025-026
3、 被告一
姓名或名称:安徽建工交通航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少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4、 被告二
姓名或名称: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育翔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5、 被告三
姓名或名称:安徽黄河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业俊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刘东升、程文革诉被告安徽建工交通航务集团有限公司、马鞍山钢铁股
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 (2025)皖 0503 民初 1695 号),马
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2 月 17 日立案。后被告安徽建工交通航务集团
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追加公司为被告,法院认为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向公司送达传票及参加诉讼通知书。
2022 年 4 月 21 日,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建工交通航务集团有限
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将马钢港务原料总厂码头工艺系统及配套设施改造工程项目发包给安徽航务集团公司。安徽航务集团公司承接该工程项目后,将该工程项目交由原安徽航务集团公司第一工程公司具体实施。具体施工中,安徽航务集团公司将该工程项目中港务原料总厂码头工艺系统及配套设
公告编号:2025-026
施改造工程现浇混凝土结构的钢筋制作安装、模板支撑系统搭设及模板支设、混凝土浇筑、预埋螺栓、预埋铁件、植筋等工程项目交由原告刘东升、程文革组织施工。刘东升、程文革已完工,2023 年 9 月,马钢港务原料总厂码头工艺系统及配套设施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刘东升、程文革所施工工程价款为9605134.63元。安徽航务集团公司已支付工程款350万元,尚欠工程款6105134.63元未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提起诉讼后,安徽建工交通航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追加公司为被告。因安徽建工交通航务集团有限公司为案涉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与本案两原告不存在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该案争议事实均与劳务分包单位即公司的实际施工行为有关,公司与该案的审理具有法律上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安徽建工交通航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追加公司为被告。安徽建工交通航务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就案涉工程劳务施工部分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但公司未经安徽建工交通航务集团有限公司同意,违反合同第二十一条约定即“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施工劳务作业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乙方应独立组织强有力的施工队伍,实施本工程施工”,将部分劳务作业又转包至本案两原告。原告诉请款项并非工程款,实际上为公司与两原告之间的劳务费用。被申请人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参加诉讼有利于法庭查明事实真相,明确法律责任。因此安徽建工交通航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追加公司为被告。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民事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令被告一给付原告工程款 6105134.63 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
6105134. 63 元为基数,从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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