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9
公告编号:2025-032
证券代码:836847 证券简称:黄河水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安徽黄河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5 月 27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5 月 27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本案起诉资料由代理律师于 2025 年 5 月 15 日提交至法院,于 2025 年 5 月
27 日收到代理律师转发的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缴费诉讼费用通知书,故诉
讼受理日期以 2025 年 5 月 27 日计,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以 2025 年 5 月 27
日计。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安徽黄河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业俊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中冶华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5-032
法定代表人:方荣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涉案工程总承包
3、 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安徽欣创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新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施工合作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6 年 9 月 2 日,原、被告以及第三人安徽欣创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欣创公司)三方签订《合作协议》一份,鉴于被告作为牵头方联合原告以及第三人欣创公司组成联合体共同参与马鞍山市中心城区水环境综合治理PPP 项目采购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活动,为进一步明确三方对上述 PPP 项目工程实施相关事项的分工、责任和义务,三方约定由被告实行 EPC 总承包,其中“E”部分即工程设计由被告负责,“PC" 部分即工程采购和施工由原告及第三人欣创公司共同负责,被告采用单一来源采购形式,将“PC"部分发 包给原告及第三人欣创公司,另约定上述项目“PC"部分工程总量的 20% 由被告自行组织施工,其
余 80%工程量同步发包给原告及第三人欣创公司。 2016 年 12 月 20 日,原告与
第三人欣创公司签订《工程采购与施工合作协议》一份,约定第三人欣创公司代表双方联合体与被告签订分部分项 PC 合同,双方共同承担承包工程的风险和收益,项目工程所得税前总利润由原告与第三人欣创公司按五五比例分成。2020年 4 月 27 日下午,原、被告以及第三人欣创公司就案涉雨水分流项目工程签订《合作协议》一份,约定案涉雨水分流项目工程招标由被告负责并分包,被告自
行承担的建安工程量超过 2016 年 9 月 2 日所签《合作协议》的定比例的工程项
目(即超过 20%建安工程门的部分)所产生的价差,按照被告和原告、第三人欣创公司 2 家股东各自承担的项目比例对半分成。
上述协议签订之后,被告自行组织招标,并将案涉雨水分流项目对外分包。期间,虽经原告及第三人欣创公司多次催要,被告均拒绝提供相关的投标文件及分包协议,同时,在案涉项目结束后被告并未与原告及欣创公司就项目价差进行
公告编号:2025-032
结算,更未按照约定向原告以及欣创公司支付任何价差款项。之后,原告经了解,上述案涉雨水分流项目已经由安徽天翰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结算审核,确定包含小区雨污分流、道路雨污分流、市政及小区管网清淤检测项目合计结算价款为人民币 691470831.64 元。根据上述《合作协议》 约定,被告应当支付项目价差款项 22127066.61 元。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一、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项目价差人民币 22127066.61
元及截至 2025 年 3 月 10 日的逾期付款利息 675542.37 元,以上合计:
22802608.98 元;
二、判令被告以 22127066.61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