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05-25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北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发行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三层
邮编:10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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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八年四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北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发行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北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北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或“公司”)与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聘请专项事务法律顾问协议》,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股票发行(以下简称“本次股票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股票发行提供法律服务,出具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4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第4号》”)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其他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现出具《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北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发行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以及有关证言已经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作出判断;
3、公司保证已提供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隐瞒;
4、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票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股票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如涉及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核查或做出任何保证;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票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本文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北迈科技、公司、指 北京北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
本次发行 指 公司本次向1名投资者定向发行股票
本所 指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发行对象、投资指 西藏瑞东财富投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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