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18-05-25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北迈科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北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8-05-25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北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发行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三层

邮编:100026

电话:(010) 50959999 传真: (010) 50959998

http://www.jingsh.com

二〇一八年四月

释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本文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北迈科技、发行人指 北京北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 指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本次发行 指 公司本次向1名投资者定向发行股票

《公司章程》 指 《北京北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份质押协议》 指 2018年1月12日,公司在册股东张洪波与西

藏瑞东财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股份质

押协议》

《合作协议》 指 2018年1月12日,公司在册股东张洪波、丁

笑与西藏瑞东财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

《关于北京北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合作协

议》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西部证券 指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指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北迈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元 指 人民币元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北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发行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北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北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请专项事务法律顾问协议》,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股票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监督办法》、《业务规则》、《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以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有关规定,本所已出具了《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北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的法律意见书》。

现本所律师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的《关于赛亿智能股票发行备案的问题清单2》中所设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所使用的简称与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和定义具有相同含义。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制权变动

本次发行的认购方在发行后持有公司10%的股份,为公司第四大股东。公司

实际控制人与本次发行对象签有特殊投资条款,并将部分股份质押以实现担保。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主办券商合法……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