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05-25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北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发行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三层
邮编:100026
电话:(010) 50959999 传真: (010) 50959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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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八年四月
释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本文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北迈科技、发行人指 北京北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 指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本次发行 指 公司本次向1名投资者定向发行股票
《公司章程》 指 《北京北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份质押协议》 指 2018年1月12日,公司在册股东张洪波与西
藏瑞东财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股份质
押协议》
《合作协议》 指 2018年1月12日,公司在册股东张洪波、丁
笑与西藏瑞东财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
《关于北京北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合作协
议》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西部证券 指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指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北迈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元 指 人民币元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北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发行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北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北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请专项事务法律顾问协议》,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股票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监督办法》、《业务规则》、《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以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有关规定,本所已出具了《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北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的法律意见书》。
现本所律师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的《关于赛亿智能股票发行备案的问题清单2》中所设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所使用的简称与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和定义具有相同含义。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制权变动
本次发行的认购方在发行后持有公司10%的股份,为公司第四大股东。公司
实际控制人与本次发行对象签有特殊投资条款,并将部分股份质押以实现担保。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主办券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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