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7
证券代码:836855 证券简称:议中股份 主办券商:华西证券
四川议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七条 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
司股份采取公开方式转让的,应 当在依法设
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公司股份采取非公
开方式协议转让的,股东应当自股份协议转
让后及时告知公司,并在登记存管机构登记
过户。
第二十五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第二十五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董事、监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监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内,定期向公司申报其所 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内,定期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其任职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 6 个月 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 6 个月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等对股
份转让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应遵守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