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6-28
公告编号:2019-028
证券代码:836856 证券简称:华煜盛园 主办券商:民族证券
山东华煜盛园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年4月2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年4月2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青团支行(以下简称“齐商银行共青团支行”)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中华,行长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山东华煜盛园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煜盛园”)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鲁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淄博天纵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詹天纵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詹天纵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公告编号:2019-028
姓名或名称:鲁华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孙增煜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被告华煜盛园在原告齐商银行共青团支行贷款500万元逾期未还,齐商银行共青团支行向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原告齐商银行共青团支行与被告华煜盛园、淄博天纵经贸有限公司、詹天纵、鲁华、孙增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公司尚未获得诉讼申请等文件,因此公告无法披露具体诉讼请求,本次诉讼涉及事项系公司向齐商银行共青团支行借款500万元(借款合同编号:2017年齐银借20字1117号),借款期限为2017年12月25日至2018年12月5日,截至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受理诉讼之日,公司尚未归还该笔贷款,亦尚未获得授信展期等,存在逾期,故原告齐商银行共青团支行提起诉讼。
原告齐商银行共青团支行于2019年5月15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9年5月15日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判决结果如下:
本院认为,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青团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青团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47066元,减半收取计23533元,由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19-028
共青团支行负担;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青团支行负担。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已积极做好贷款担保工作,2019年5月10日,公司与齐商银行共青团支行签订新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编号:2019年齐银借20字312号),借款500万元用于偿还2017年齐银借20字1117号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已于2019年5月13日获得新的500万元银行贷款。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原告已撤诉,本次诉讼未对公司经营产生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银行贷款已办理完毕,未对公司财务产生影响。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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