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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04-18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华煜盛园:补充法律意见书2(更正后)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6-04-18



山东华煜盛园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补充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银(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华煜盛园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中银律师事务所

ZHONGYIN LAW FIRM

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5号楼4单元3F 邮编:250101

电话(Tel):(0531)88876911 传真(Fax):(0531)88876907

二零一六年四月

山东华煜盛园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补充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银(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华煜盛园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山东华煜盛园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银(济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山东华煜盛园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作为公司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已为公司申请本次挂牌出具了《北京市中银(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华煜盛园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北京市中银(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华煜盛园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出具的《关于山东华煜盛园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内容,本所律师就反馈意见中需要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承诺和声明的事项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和定义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使用的术语和定义具有相同的含义。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如下补充法律意见:

山东华煜盛园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请主办券商和律师补充核查并发表意见:(1)公司股权在齐鲁股权

交易中心挂牌转让,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是否少于5个交易日;权益持有人累计是否超过200人,是否曾经交易超过200人。(2)公司股票是否存在公开发行或变相公开发行情形,公司股权是否清晰。

(3)公司是否符合“股权明晰,股份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的挂牌条件。

回复:

(一)公司股权在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转让,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是否少于5个交易日;权益持有人累计是否超过200人,是否曾经交易超过200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期间存在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少于5个交易日的情形,上述交易行为不符合《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的规定。

齐鲁股权交易中心2016年2月6日出具证明文件:“山东华煜盛园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煜盛园”)股权于2011年9月8日在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中心”)集中托管并挂牌。华煜盛园从2011年9月8日挂牌至2015年10月29日停牌,通过我中心系统共进行股权转让138笔,股权非交易过户18笔。华煜盛园股权在我中心挂牌转让期间,存在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曾少于5个交易日的情形,上述情形发生在我中心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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