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12-05
公告编号:2019-042
证券代码:836856 证券简称:ST 华煜 主办券商:民族证券
山东华煜盛园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8 月 13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8 月 13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桑剑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震、徐晓丹、山东鲁铭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山东华煜盛园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鲁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淄博圣隆实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雷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鲁华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公告编号:2019-042
山东华煜盛园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煜盛园”或“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以下简称“交行淄博分行”)贷款本金7,442,656.68 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13,236.63 元到期未归还,交行淄博分行向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原告交行淄博分行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山东华
煜盛园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归还贷款本金 7,442,656.68 元及截止 2019 年 7 月
16 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13,236.63 元,并偿还自 2019 年 7 月 17 日至实际
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2、请求判令被告山东华煜盛园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律师费 223,676 元;3、请求判令被告淄博圣隆实业有限公司、鲁华对上述第 1、2 项债务承担相应的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被告华煜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31 日与原告交行淄博分行签订编
号为 Z1805LN15609111 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华煜公司从原告处借款 795 万元。被告圣隆公司、鲁华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分别签订《保证合同》。现借款已到期,原告多次催还,各被告均无还款意愿。
被告华煜公司、圣隆公司、鲁华未做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 年 5 月 31 日,被告华煜公司向原告交行淄
博分行出具《交通银行借款额度使用申请书》,双方对贷款利率进行了约定。同日,原告交行淄博分行与被告华煜公司签订编号为 Z1805LN15609111 的《流动
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华煜公司向原告借款 795 万元,借款期限为 2018 年 5
月 31 日至 2019 年 5 月 25 日止并约定“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
利息的,应当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催收费、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利率由双方在每次使用额度时协商后在《额度使用申请书》内约定”等。被告圣隆公司、鲁华与 2018年 5 月 31 日分别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被告圣隆公司、鲁华为涉案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
公告编号:2019-042
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等。
借款到期后,各被告未按约定履行偿还义务,截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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