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0
证券代码:836866 证券简称:AB 集团 主办券商:万联证券
江苏 AB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0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第 6 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 AB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江苏 AB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 “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确保信息披露 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它利益相关人 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 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 AB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
公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主办券商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管理部门”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负责管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的机构,包括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和中国证监会。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本规则和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本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六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主办券商,置备于公司住所,并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
公司应当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依法披露信息。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前述指定网站。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责任人指协调和组织本公司信息披露有关事宜的指定人员,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担任。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职责。
第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的负责人、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部门都是公司信息披露义务
人,在知晓本制度认定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时,应第一时间通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存有疑问时,应及时通过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向监管部门或主办券商咨询,以确保公司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条 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管理部门的要求披露年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如公司自
愿披露季报,可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
成并披露,但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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