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4
证券代码:836867 证券简称:玉兰股份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广东玉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0 月 23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玉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广东玉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广东玉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
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
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
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
第五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谨
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
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条件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
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四)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如有虽不符合本制度第七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与其发展业
务合作关系的非关联方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出席公司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为其提供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履行的程序
第一节 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
当掌握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担保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如需);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公司认为重要的资料。
第十条 对担保对象审查的责任单位是公司的财务部门,经办人应根据申请
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并形成书面意见,该意见经财务总监审批之后,将有关资料及书面意见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将对外担保的有关材料及意见一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二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董事会在审议通过后,应将该等对
外担保以议案的形式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
记录在案。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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