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证券代码:836870 证券简称:山维科技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北京山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 7 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 7 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
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
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8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 18 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第 20 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
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
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 23 条公司因本章程第 21 条第一项至 第 23 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三项的原因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 21 条规定 规定,收购公司的股份:
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二、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内转让或者注销。 激励;
公司依照第 21 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司股份,将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 的。
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内转让给职工。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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