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证券代码:836870 证券简称:山维科技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北京山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9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
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山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山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
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北京山 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则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 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其他有关规定,经主办券商审查后, 在规定的时间内,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 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公司设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负责人。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 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 员,主办券商等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上述责任人及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规则规定的某些信息
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格式、时间
第五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
告为定期报告。
除依法或者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及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及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六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
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四)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 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五)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六)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任职及其持股情况;
(七) 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八)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九) 利润分配情况;
(十) 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情况;
(十一)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还应当在年度报告中结合所属行业特点充分披露行业经营信息以及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尚未盈利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原因,以及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公司若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持有和变化情况,以及相关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措施的实施情况。
公司股东会实行累积投票制和网络投票安排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累积投票制和网络投票安排的实施情况。
第七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
露中期报告。中期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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