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0
证券代码:836885 证券简称:恒达时讯 主办券商:中银证券
北京恒达时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恒达时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0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北京恒达时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5 票;反对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提请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恒达时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恒达时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颁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和《北京恒达时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及相关行为,适用本制
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对股票发行、收购重组、股权激励、股份回购以及股票终止挂牌等事项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对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其他证券品种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包括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的信息披露
及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其中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根据公司所属市场层级适用差异化的信息披露规定,但可以自愿选择适用更高市场层级的信息披露要求。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
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本规则和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本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
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两个转让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第七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挂牌时签署遵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第八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
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规则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可以披露季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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