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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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201 号
关于给予苏州乔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苏州乔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发科技或公
司),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街道聚金路 98 号文
创园三期 9 号楼。
丁治椿,乔发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时任
总经理。
徐永凤,乔发科技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乔发科技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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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2018 年股票定向发行过程中,乔发科技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时任总经理丁治椿与发行对象无锡市金
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签署了特殊投资条款,涉及优先清算权、
限制挂牌公司未来股票发行价格等禁止性内容,公司未及时审
议并披露上述特殊投资条款。
在 2021 年股票定向发行过程中,乔发科技、丁治椿与发行
对象苏州荻溪数字经济产业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周晓
东、江苏中德服贸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签署了特殊投资
条款,涉及挂牌公司作为特殊投资条款所属协议的当事人、优
先清算权、限制挂牌公司未来股票发行价格等禁止性内容,公
司未及时审议并披露上述特殊投资条款。
在 2022 年股票定向发行过程中,乔发科技、丁治椿与发行
对象苏州荻溪数字经济产业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
小溪文创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市姑苏人才二
期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山海图投资有限公司签署
了特殊投资条款,涉及挂牌公司作为特殊投资条款所属协议的
当事人、优先清算权、限制挂牌公司未来股票发行价格等禁止
性内容,公司未及时审议并披露上述特殊投资条款。
乔发科技、丁治椿已于 2022 年终止了与江苏中德服贸产业
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之间的特殊投资条款,并于 2023 年终止
了与其他发行对象之间的特殊投资条款。2025 年 4 月 25 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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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对上述特殊投资条款补充审议并披露。
乔发科技在 2018 年、2021 年、2022 年定向发行过程中未
及时审议并披露上述特殊投资条款,且特殊投资条款涉及挂牌
公司作为特殊投资条款所属协议的当事人、优先清算权、限制
挂牌公司未来股票发行价格等禁止性内容,违反了《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
第 1.4 条、第 1.5 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
务细则(试行)》(2013 年 12 月 30 日发布)第三条,《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规则(试行)》(2019 年
10 月 18 日发布)第三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
行业务规则》(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第三条,《挂牌公司股
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
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第二条,《挂牌公司股票发
行常见问题解答(四)——特殊投资条款》第一条、第二条、
第三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业务规则
适用指引第 1 号》(2021 年 11 月 12 日发布)第 4.1 条的规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时任总经理丁治椿参与
签署上述特殊投资条款,董事会秘书徐永凤知悉上述特殊投资
条款签署事项,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能忠实、勤勉地
履行职责,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4 条、第 1.5 条的规定,对
违规事项负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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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经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委员
会审议通过,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
行)》第 6.2 条、第 6.3 条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
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我司作
出如下决定:
给予乔发科技、丁治椿、徐永凤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
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乔发科技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的
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督促挂牌公司规范运
作,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全国股转公司
2025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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