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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19 15:35:24 股吧网页版
智房科技: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19


证券代码:836909 证券简称:智房科技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智房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2 月 25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1 月 2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收到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5 月 26 日出具的《民
事判决书》,案号为(2025)苏 0682 民初 1082 号,一审判决原告胜诉。
二、 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 当事人基本信息:
1、原告

姓名或名称:智房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忠良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系挂牌公司
2、被告

姓名或名称:周志友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系挂牌公司参股子公司南通智房新材科技有 限公司(本案第三人)控股股东及法定代表人
3、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南通智房新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志友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系挂牌公司参股子公司
(二) 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9 年 11 月 26 日,原告、被告以及江苏辉煌钢构科技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辉煌钢构”)签订《南通智房新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协议第一条约定被告同意受让原告、辉煌钢构双方出让的第三人合计 63%的股权,即认缴出资额人民币 315 万元;协议第三条约定被告以货币资金 500 万元认购第三人新增加的注册资本 500 万元。根据《南通智房新材科技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被告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额 815 万元,出资比例 81.5%,出资时间为 2021年 12 月 31 日。

协议签订后,各方办理了工商股权登记变更及增资手续,然而截至目前,被告仍未履行出资义务,而第三人也为予以催缴,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根据我国《公司法》及相关规定,被告迟迟不缴付出资额的行为,已经损害了第三人及原告的利益。(三) 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第三人缴付出资款 8,150,000 元,并赔偿利
息损失 2,000,000 元(按同期 LPR 的 2 倍从 2022 年 1 月 1 日起计算
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共计 10,150,000 元。

2、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9 年 11 月 26 日,原告、被告以及江苏辉煌钢构科技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辉煌钢构”)签订《南通智房新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协议第一条约定被告同意受让原告、辉煌钢构双方出让的第三人合计 63%的股权,即认缴出资额人民币 315 万元;协议第三条约定被告以货币资金 500 万元认购第三人新增加的注册资本 500 万元。根据《南通智房新材科技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被告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额 815 万元,出资比例 81.5%,出资时间为 2021年 12 月 31 日。

协议签订后,各方办理了工商股权登记变更及增资手续,然而截至目前,被告仍未履行出资义务,而第三人也为予以催缴,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根据我国《公司法》及相关规定,被告迟迟不缴付出资额的行为,已经损害了第三人及原告的利益。三、 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5 月 26 日出具《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5)苏 0682 民初 1082 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志友向第三人南通智房新材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出资义务
815 万元,并承担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 倍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82700 元,由被告周志友负担。

如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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