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1
证券代码:836909 证券简称:智房科技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智房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8 月 26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7 月 29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起诉周志友股权出资纠纷一案,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已于
2025 年 5 月 26 日出具《民事判决书》(案号为(2025)苏 0682 民初
1082 号),并作出一审判决,公司作为原告胜诉,详见公司公告《重大诉讼公告》(2025-001)、《重大诉讼进展公告》(2025-015)。
一审被告周志友不服一审判决进行上诉,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于 2025 年 7 月 29 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司于日前收
到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28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案号为(2025)苏 0682 民初 11414 号),判决公司作为上诉被告胜诉。
二、 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 当事人基本信息:
1、原告
姓名或名称:南通智房新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志友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系挂牌公司参股子公司南通智房新材科技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法定代表人
2、被告
姓名或名称:智房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忠良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系挂牌公司
3、被告
姓名或名称:浙江智房绿色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伟杰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系挂牌公司原控股子公司,现为自然人控股与公司无关联关系
(二) 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公司起诉周志友股权出资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苏 0682 民
初 1082 号),公司作为一审原告胜诉,法院判令如下:
1、被告周志友向第三人南通智房新材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出资义
务 815 万元,并承担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 倍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
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案件受理费 82700 元,由被告周志友负担。
被告周志友不服一审判决并上诉。
(三) 诉讼请求和理由: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2025)苏 0682 民初 1082 号民事判决书,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1、撤销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2025)苏 0682 民初
1082 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改判一判决驳回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向南通智房向被上诉人出资 815 万的诉讼请求;3、本案一、二审所有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1、被上诉人并未足额缴纳出资,已构成先期违约,依法并不享有该诉权,被上诉人不具有本案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南通智房早已停业不再经营,再要求股东缴纳出资款已无实际意义;3、上诉人已经依法提出反诉,但一审法院在收到上诉人的反诉状后,在没有依法作出裁定(准许反诉或者驳回反诉)的情况下作出判决,一审判决程序违法。
三、 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驳回原告南通智房新材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10725 元,由原告南通智房新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
民法院,同时应按照本院提供的上诉案件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确定的银行账号,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四、 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 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系公司诉参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未出资到位一案胜诉后,其他股东依法上诉,目前尚未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影响。后续公司将积极展开诉讼,维护合法权益。
(二) 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对参股子公司的投资纳入其他权益工具核算,并于往期内正常计算其公允价值变动,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事项未对公司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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