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9
证券代码:836909 证券简称:智房科技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智房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19 日经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智房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智房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会议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监事会依法行使职权,维 护监事正常享有的监督权,履行正当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
则》及《智房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并对股东会负责及报告工作。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其正当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干涉。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五)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六)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织机构
第五条 监事会主席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
第六条 监事会不设下属机构。董事会办公室可以协助监事会做好会议准备工作。
第七条 监事会可指定一名监事为监事会会议记录员,也可根据需要临时指定人员进行记录。
第三章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程序
第八条 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九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应于会议召开日十日前通知全体监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日前三日发出。
监事会决议应当由过半数监事通过。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会主席应当在十日以内召开监事
会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监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监事会主席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监事会主席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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