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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0 17:51:03 股吧网页版
中鼎恒业:股东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0


证券代码:836913 证券简称:中鼎恒业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北京中鼎恒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中鼎恒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中鼎恒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
股东的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 京中鼎恒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
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
则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以下统称“股东会”)。年度
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
人或自然人。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公司应建立股东名册明确股 东人员。

第六条 股东(包括代理人,下同)出席股东会,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
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股东出席股东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发生的下列交易(包括购买、出售、租入、租出资产;对外投资;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交易):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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