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证券代码:836913 证券简称:中鼎恒业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北京中鼎恒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中鼎恒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北京中鼎恒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者本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北京中鼎恒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
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 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如有,下同)的担保。担保 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及其他法律规定的形式。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 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子公司发
生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子公司在对外担保事项递交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之前,应提前
五个工作日向公司进行书面申报,并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当日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
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 除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外,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
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第七条 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对外披露。
第八条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同意,
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应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以特别决议
形式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进行审议。
第十条 除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
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下列对外担保须经股东会审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七)对公司其他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审议以上第(四)项的担保,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股东会审议以上其他担保,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以上通过。
第十二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
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公司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四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如有)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
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制度第十一条第一至三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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