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证券代码:836913 证券简称:中鼎恒业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北京中鼎恒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中鼎恒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中鼎恒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
润分配行为,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增 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投资回报预期,保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等权利,保障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北京中鼎恒业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二条 公司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
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第三条 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二)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三)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制度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保证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在盈利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红条件下,釆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三)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实施利润分配,通常由年度股东会审议上一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由临时股东会审议。
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四)利润分配的顺序: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五)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现金分红应以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为前提,原则上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弥补亏损及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公司现金流充裕,可以满足公司正常发展和持续经营;
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如下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募集资金项目除外)导致公司现金流紧张的特殊情况。
满足上述条件时,公司每年应当至少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一次;在足额提取盈余公积金后,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如公司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进行现金分红可能导致无法满足公司经营或者投资需要的,公司可以不实施现金分红。
本条所称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3,000 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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