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公告编号:2025-039
证券代码:836913 证券简称:中鼎恒业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北京中鼎恒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中鼎恒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中鼎恒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实
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以下简称“承诺人 ”)的承 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以及《北 京中鼎恒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二条 承诺人作出的公开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
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要求。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 约期限。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 期限。
第三条 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
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补救措施等方面单独在有关信息披露平台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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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
第四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
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第五条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
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六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
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通知公司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
第七条 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
客观原因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另有要求外,承诺人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或履行承诺将不利于维护公司或全体股东权益的,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其他股东提出变更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的申请。上述变更方案应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回避表决。上述承诺变更或豁免方案未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未履行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八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及进
展情况。
第九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 ”、“时机成熟 ”等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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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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