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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0 18:04:40 股吧网页版
中鼎恒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0


证券代码:836913 证券简称:中鼎恒业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北京中鼎恒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中鼎恒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北京中鼎恒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 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 规则(试行)》 (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北京中鼎恒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 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除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三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
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
于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
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
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 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准备和向主办券商递交信息披露的文件,与新闻媒体联系刊登披露的信息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 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董事会秘书辞任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任报告,辞任报告在董事会秘书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生效。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 公司应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所有股东,严格按相关规
定及时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
信息披露原则,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九条 公司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
影响的信息,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
前,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内幕消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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