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证券代码:836913 证券简称:中鼎恒业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北京中鼎恒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中鼎恒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鼎恒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
金使用效率,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 ——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 券、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 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公司董事会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 公司监事会和主办券商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行使监督权。
第四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坚持周密计划,精打细算,规范运作,公开透
明的原则。
第五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
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
的商业银行在一个月内签订监管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
(三)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
(四)主办券商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主办券商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第八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存在未配合主办券
商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有权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原则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
集资金,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
融资产、借予他人等高风险财务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十一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
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公司应负责、谨慎使用募集资金,以最低投资成本和最大产出效益为原则,把握好投资时机、投资金额、投资进度、项目效益的关系。
第十三条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
制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具体经办人员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根据公司资金管理相关审批权限,逐级由项目经办人、项目负责人、分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至总经理签字、审批,由财务部经办人员审核后予以付款。具体程序如下:
(1)根据公司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由投资项目的具体负责人根据项目实施计划、进度编制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并提交给公司总经理审批。
(2)公司总经理针对资金使用是否符合公司投资计划及计划是否合理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交公司财务部备案;
(3)实施部门的经办人根据项目实施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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