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5-16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经佳文化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19】第077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18层电话:021-38862288传真:021-38862288转1018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经佳文化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经佳文化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接受上海经佳文化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王成律师、侯进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参加了公司于2019年5月16日召开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经佳文化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依照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4月24日召开董事会会议,决议于2019年5月16日召开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于2019年4月24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方网站(http://www.neeq.com.cn)上公告了《上海经佳文化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告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参加人员、参加会议的登记办法等事项作出了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2019年5月16日上午10时,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前述公告一致。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赵丽佳女士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会议记录人当场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签名。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召集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是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其作为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38,896,75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0%,均为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除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以及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公司已于公告的《会议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