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6-06-13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房掌柜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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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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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房掌柜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房掌柜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本所律师”)接受广 东房掌柜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广东房掌柜网络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指派本所律师(以 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 的文件和资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及所做的陈 述时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 向本所披露、提供,不存在隐瞒、虚假和遗漏,上述文件原件及其签字、盖章是 真实有效的,文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扫描件、副本与原件、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 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及公告,本法律 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
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鉴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美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2016年4月27日,公司第一届 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 案。
2、2016年4月29日,公司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 发布《广东房掌柜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公告记 载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地点、召集人、出席对象、召开方式、审议事项、 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
3、2016年5月19日,公司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 发布《广东房掌柜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期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 公告记载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股权登记日和延期召开的原因,而涉及股 东大会的召开地点、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均不变。
4、本次股东大会于2016年6月9日10: 00在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200号 海德广场2栋办公楼2904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以及召集人资格
1、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7人,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015. 23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0%,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含董事会秘书)及本所见证 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列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均符合《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如下:
1、审议《公司董事会2015年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2、审议《公司监事会2015年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3、审议《公司2015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审议《公司2016年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
5、审议《关于续聘中汇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年度审 计机构》的议案;
6、审议《广东房掌柜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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