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07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方天长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方天长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1G20260323 号
致:北京方天长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或“本所”)受北京方天长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方瀛平律师、陈力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对本次会议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以下简称“《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及《北京方天长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方天长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会议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
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口头证言等材料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无任何隐瞒、疏漏,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规则》《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本所律师采取了如下核查方法:1. 登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查询相关公告;2. 查验本次会议的会议通知与会议召开情况;3. 查验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等文件。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2026 年 4 月 17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会议。
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17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北京方
天长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6-008)(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公司以公告的形式通知了本次会议的有关事项。本次会议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达到 20
日。根据《股东会通知》,本次会议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6 年 4 月 30 日,股权登
记日与本次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北京方
天长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通知更正公告》(公告编号:2026-009)、《北京方天长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更正后)》(公告编号:2026-010)(以下统称“《更正通知》”),本次会议召开方式由“现场会议”变更为“现场会议及电子通讯会议”,会议表决方式由“现场投票”变更为“现场投票及电子通讯投票”,除前述变更事项,《股东会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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