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12-27
广州跃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8年12月25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年12月13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陈建亚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不详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详、不详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王启光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彭华、江西博韬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缪志毅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彭华、江西博韬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赵鹏程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姓名或名称:江胜利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彭华、江西博韬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张胜彪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详、不详
姓名或名称:中深跃势(深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胜彪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详、不详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详、不详
姓名或名称:中深(深圳)健康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唐大进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详、不详
姓名或名称:广州腾骧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启光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许文煜、大同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广州跃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启光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许文煜、大同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王启光、缪志毅、江胜利、赵鹏程于2016年12月25日与第三人中深(深圳)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称中深健康公司)、广州腾骧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腾骧投资企业)、广州跃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跃势公司”)共同签订《关于广州跃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收购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2017年5月24日,应被告一中深跃势(深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深跃势)及第三人中深健康公司要求,
约定中深健康公司《框架协议》、借款及质押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由被告一中深跃势承继;2017年6月12日,被告一中深跃势、第三人腾骧投资企业、原告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书》。四原告与被告一中深跃势因上述协议履行事项发生纠纷。
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9月18日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上披露的《广州跃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8-035)。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诉讼请求:1、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一中深跃势继续履行《关于广州跃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收购框架协议》、主体变更协议和《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书》;按约定支付股份转让款和注入优质资产,返还原告江西阿尔法高科药业有限公司和江西万应生物医药技术有限公司资产的合同义务;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被告一中深跃势指定被告二陈建亚向四原告提供的1225万元借款真实法律关系为被告一中深跃势向四原告支付股份转让款,依法确认原告已经履行合同义务,1225万元借款作为股份转让款支付给原告;3、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二陈建亚协助解除股份质押手续;4、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四原告支付相应赔偿款1225万元;5、请求判令本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一共同承担。
具体内容详见于2018年9月26日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上披露的《广州跃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39)。
(五)案件进展情况:
2018年9月18日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赣03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1、继续履行《关于广州跃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收购框架协议》及相关系列协议;2、确认中深跃势(深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深(深圳)健康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委托陈建亚提供给王启光、缪志毅、赵鹏程、江胜利的12250000元款项的法律性质为股权转让的预付款;3、驳回王启
发展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5、案件受理费201700元,反诉费62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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