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证券代码:836939 证券简称:宝亚安全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上海宝亚安全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2026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宝亚安全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宝亚安全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
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上海宝亚安全装备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
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 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发生对外
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应当按照本制度执行。公司对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进行统一管理并进行定期检查。
第四条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强化内部监控,完善对外担保事项的事前评
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尽可能地防范因被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等原因给公司造成的潜在偿债风险,合理避免和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
制担保风险。公司原则上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
何人不得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除《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应提交股东会
审议的之外,均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其中,
属于本制度第十条所列情形的,还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十条 下列对外担保事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
准: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关联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八)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本制度第十条第(二)、(三)项担保事项时,应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
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按照本制度第十条第(一)、(三)、(四)、(五)项的规定进行审议,但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根据《公司章程》及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十条第(二)项所述情形属于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必须由股东会审议的特别事项……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