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2
证券代码:836941 证券简称:宜美科技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江苏宜美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江苏宜美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
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此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宜美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江苏宜美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江苏宜美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相关规定,特制定《江苏宜美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下称“重大信息”),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
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及其负责人;
(六)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潜在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上述责任人及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没有具体规定,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七条 公司重大信息未公告前,出现泄漏或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第一时间报告主办券商审查;经主办券商审查后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并立即公告。
第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公司应当保证其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登记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十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公司作出说明并公告的,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办理。
第十二条 公司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和联络方式,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沟通的有效渠道,对股东或者市场质疑的事项应当及时、客观地进行澄清或者说明。
第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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