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2
公告编号:2025-033
证券代码:836941 证券简称:宜美科技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江苏宜美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江苏宜美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
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涉及《承诺管理制度》的修订,此议案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宜美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江苏宜美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以下合称“承诺人”)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江苏宜美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承诺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众
或监管部门所做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三条 承诺人在挂牌或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
专项活动等过程中做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盈利预测补偿条
公告编号:2025-033
款、股票限售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承诺人作出公开承诺事项的,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约束性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四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
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五条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
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时的补救措施。
第六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
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人确已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或继续履行承诺将损害公司或投资者利益的,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提出变更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的申请。上述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事项应经公司股东会审议,审议时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回避表决。上述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事项未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或经股东会审议未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人不得出现超期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情形。
第七条 监事会应就承诺人提出的上述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事项是否
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其他投资者利益发表意见。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时,如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予以承接。
第九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
及进展情况。如果没有相关承诺事项,公司应予说明。
第十条 公司应督促承诺人规范承诺履行行为。
第十一条 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该主动询问,了解情况。必要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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