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2
证券代码:836941 证券简称:宜美科技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江苏宜美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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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江苏宜美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
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修订,此议案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宜美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业务规则(试行)》、《江苏宜美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公司应当积极通过
资 产重组等方式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履行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
第三条 公司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中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的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认定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规定的情形,以及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情形。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 的事项,包括: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提供担保;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债务重组;
(九)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 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 在关联人的财务公司存贷款;
(十六)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 权等。
第三章 关联人报备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
第四章 关联交易披露及决策程序
第七条 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
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如果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依据公司章程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并披露。
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公司应当经过股东会审议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日常性关联交易指公司和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投资(含共同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财务资助(公司接受的)等的交易行为;公司章程中约定适用于本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类型。
除了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为偶发性关联交易。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公司的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第七条的规定。
公司出资额达到第七条规定标准,如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可以豁免适用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规定。
第九条 公司拟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的,应当以公司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涉及的金额为交易金额,适用第七条的规定。
公司因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公司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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