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2
证券代码:836941 证券简称:宜美科技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江苏宜美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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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江苏宜美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
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涉及《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修订,此议案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宜美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宜美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 提高对外投资效益,维护公司形象和投资者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宜美照明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 1 年(含 1 年)
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 1 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 公司独立兴办企业或独立出资经营项目;
(二) 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 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 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 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 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监管办法》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在董事会、股东会权限之外的对外投资,除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事项外,由经理审议批准。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达到规定标准的,还应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九条 在确定对外投资事项的审批权限归属时,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规定 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确定审批权限归属。
第十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构成关联交易的,应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由股东会或 董事会审批的,应当先由本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由该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依其内部决策程序最终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经 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 各
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十三条 公司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的投资项目 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等,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作出决策。
第十四条 公司有关归口管理部门为项目承办单位,具体负责投资项目的信息收集、项目建议书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项目申报立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协调以及项目后评价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日常财务管理部门。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确定后,由财务部门负责筹措资金,协同相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 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工作,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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