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836944 证券简称:储融检测 主办券商:民生证券
上海储融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储融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储融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为规范上海储融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增加公司透明度,维护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全国股转系统公司”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在第一时间内,报送主办券商,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全国股转让公司网站上,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在指定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网站上公告。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有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两个转让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挂牌时签署遵守全国股转公司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第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信息披露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一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信息披露规则》规定
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三条 定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全国股转公司根据预约情况统筹安排。
公司应当……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