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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5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储融检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836944 证券简称:储融检测 主办券商:民生证券
上海储融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储融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储融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公司财务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2 号——提供担保》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储融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强令或强制公司为他人
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或强制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三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四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总经理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对外担保合同。

第六条 公司发生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第七条 对外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控股子公司按照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达到本条第一款任一项标准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按本条第一款之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公司计算担保金额、担保总额时,应当包括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以及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不包括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或者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或其指定的第三人应当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范围应当与公司提供担保的范围相当。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表决

第八条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章程》另有约定的,以《公司章程》为准。
第九条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在董事会有关公告中详尽披露。必要时,可聘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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