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1
证券代码:836955 证券简称:智盛信息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深圳智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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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1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公司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均为: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智盛信息技术股份有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智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担保
行为,控制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深圳智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
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授
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均需首先告知相关责任部门,由专门人员对对外担保所需审批权限进行审核。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
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公司在接受以抵押、质押方式提供的反担保时,由公司财务部或相关部门及时办理有关法律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或质押登记的相关法律手续。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
决议,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
第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履行前述程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控股子公司按照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按照规定履行审议程序;达到上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上述由股东会实施的审批权限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
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公司股东会通过对外担保决议后,公司董事长或其他授权代表可对外签订担保合同。
第九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或其指定的第三人应当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范围应当与公司提供担保的范围相当,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股东会审议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第十条 对于被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
供担保:
(一)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二)前一会计年度亏损的,但该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的控股子公司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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