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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06 16:23:00 股吧网页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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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11-06

关于对江苏阳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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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034
当事人:
江苏阳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阳光控股”),住所地:
江苏省江阴市新桥镇陶新路 18 号。
经查明, 阳光控股的子公司江苏阳生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证
券简称: 阳生生物,证券代码: 836959) 有以下违规事实:
2017 年 12 月 29 日, 阳生生物通过江阴农商行向江苏阳光
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服饰”) 提供贷款人民币 5,500
万元,贷款年利率 6.5%; 2018 年 3 月 9 日, 阳生生物通过江
阴农商行向阳光服饰提供贷款人民币 3,000 万元,贷款年利率
6.5%。 2018 年 8 月 7 日, 阳生生物控股股东江苏阳光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集团”)的子公司江苏阳光集
团有限公司收购江苏阳光服饰有限公司 100%股权并完成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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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手续,收购后,阳光服饰成为阳生生物控股股东控制的其
他公司,存续中的委托贷款构成资金占用, 占挂牌公司 2017
年经审计的净资产 66.21%。截至 2019 年 3 月 9 日, 以上委托
贷款均已归还。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 控股股东阳光控股未能勤勉尽责, 违反
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
“业务规则”)第 1.4 条、第 4.1.4 条的规定, 对上述违规行为负
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 6.1 条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
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江苏阳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
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作为挂牌公司的控股股东, 应当按照《业务规则》 等业
务规则, 切实履行股东职责, 规范运作。特此告诫你公司应当充
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
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
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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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部
2019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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