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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1-10 19:10:09 股吧网页版
关于对山东永平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0-01-10

关于对山东永平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山东永平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永平资源),住所地:
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胶河疏港物流园区驻地。
山东三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三集团),永平资
源控股股东,住所地: 高密市人民大街(西) 412 号院 3 号 1,2。
山东鼎融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曾用名山东鼎融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鼎融资产),永平资源股东,住所地: 山东
省济南市高新区汉峪金谷 A4-4 号楼 2908 房间。
高密市永盛平环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曾用名高密市永平
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永平环境),永平资源股东, 永平
资源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住所地: 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胶
河疏港物流园区胶平路 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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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学萍,男, 1978 年 11 月出生, 永平资源实际控制人、 董
事长、 总经理。
经查明, 永平资源及相关责任主体有以下违规事实:
一、股份转让协议签署
2017 年间, 三三集团与超过 30 名投资者签订股份转让协
议,约定向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投资者进行股份转让,
载明从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如投资者未能开设完成相关证
券账户, 则由三三集团为其持有股份至永平资源首次公开发行
股份并上市。
2017 年间,鼎融资产与超过 6 名投资者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载明从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如投资者未能开设完成相关证
券账户,则由鼎融资产为其持有股份至永平资源首次公开发行
股份并上市。 三三集团作为担保方签署了部分股份转让协议,
并出具股份回购承诺函, 对永平资源 2017 年至 2018 年的业绩
进行承诺。 孙学萍参与了上述协议签署。
2017 年 9 月, 永平资源发布澄清公告,载明公司不涉及首
次公开发行股份并上市等事宜。 三三集团、鼎融资产对外签署
的上述协议内容与永平资源客观事实不符。
二、 投资协议签署
2017 年 8 月, 永平资源披露《 2017 年第一次股票发行方
案》, 载明拟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2,000 万股。 其后, 永平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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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未提交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亦未披露终止当次股票发行公告。
当年, 三三集团及控股子公司永平环境与超过 60 名投资者签订
投资协议,约定永平环境参与永平资源股票发行后,永平环境
以获得的股份为投资者代为持有永平资源股票。
永平资源相关主体对外签署上述协议,导致挂牌公司股权
不明晰、信息披露不规范, 违反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条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
简称“业务规则”) 第 1.4 条、 1.5 条的规定, 永平资源未能充分
配合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向主办券商提供必要材料并告知
重大事项,违反了《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
督导工作指引( 试行)》 第四条规定。
三三集团、鼎融资产、永平环境作为挂牌公司股东, 孙学萍
作为挂牌公司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兼总经理, 参与签署协议,对
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业务规则》第 1.4 条、第 1.5 条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 6.1 条、《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永平资源、 孙学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三三集团、鼎融资产、永平环境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
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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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永平资源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业务规则》的相关要求
诚实守信、规范运作、 勤勉尽责,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完整、
准确、及时。特此告诫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
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
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及时
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一部
( 代章)
2020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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