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5
公告编号:2025-050
证券代码:836967 证券简称:爱去欧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宁波爱去欧净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10 月 31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10 月 20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有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原告宁波爱去欧净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一天津亿泰基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被告二叶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10
月 20 日正式立案。本案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一当庭提出
反诉申请,法院当庭受理其反诉申请,并于庭审中就反诉事宜与本诉一并审理,目前案件尚未判决。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宁波爱去欧净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海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董事长
公告编号:2025-050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天津亿泰基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叶辉
法定代表人:卢凤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合同关系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宁波爱去欧净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一天津亿泰基自动化技术有
限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因被告一逾期支付货款,2019 年 8 月 7 日,被告一
与被告二叶辉共同出具《还款计划》一份,确认被告一共计拖欠原告货款1,734,885.75 元,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括全部欠款
本息。2021 年 8 月 2 日两被告出具《补充协议》一份,对第四期还款计划中的
还款时间、还款金额、利息进行了修改,并约定若被告一不能按期清偿债务,则
按照原协议即《还款计划》执行,其中被告一于 2021 年 8 月至 2021 年 12 月期
间,已支付利息 15,000.00 元。因两被告仍未履行到期债务,故原告于 2022 年 3
月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被告一提起管辖权异议,2022 年 5 月 7 日,
案件移送至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审理。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二以原告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向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泰派出所举报,民事案件因刑事案件侦查而中止审
理,因侦查所需时间较久,故原告于 2023 年 2 月 15 日向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提交撤诉申请,同日,被告一向原告提交撤回反诉申请,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当日出具撤诉裁定。
上述刑事案件于 2025 年 9 月 5 日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确认原告不
存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事实,故公安决定撤销案件。
2025 年 10 月 20 日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就本民事案件正式立案,2025 年
11 月 28 日民事案件开庭审理,被告一当庭向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提起反诉。(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请求判令被告天津亿泰基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爱去欧净水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 1,450,000.00 元。并赔偿自 2021 年 8 月 7 日起至 2025 年
公告编号:2025-050
9 月 25 日止,迟延给付价款的利息 282,347.33 元、违约金 0 元,被告叶辉对上
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天津亿泰基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叶辉承担。(四)反诉的内容及理由
1、解除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签订的《物料采购合同》及相关的 39 份《采购合同》。
2、请求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违约金 2,332,588.65 元。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该案件尚未结案,公司暂时无法预计本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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