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4-28 19:14:41 股吧网页版
湘泉药业:湖南湘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8


湖南湘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中喜财审 2025S02010 号-1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 11 号新成文化大厦 A 座 11 层
邮编:100062

电话:010-67085873

传真:010-67084147

邮箱:zhongxi@zhongxicpa.cn

目 录

出 具 无 法 表 示 意 见 审 计 报 告 的 专 项 说 明 1 - 3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ZHONGXI CPAs(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湖南湘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中喜财审 2025S02010 号-1
湖南湘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湖南湘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泉药业”)财务报表,包括2024年12月31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负债表、2024年度的合并利润表和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和现金流量表、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和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并于2025年4月25日出具了报告号为中喜财审2025S02010号的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审计类第1号》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的要求,现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在湘泉药业2024年财务报表审计中,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确定重要性,2024年我们选取湘泉药业近三年平均税前利润作为基准确定重要性水平,截止2024年湘泉药业近三年平均税前利润约为1,255.19万元(税前利润负数时按照绝对值取整数计算),按5%的比例计算的合并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金额为62.80万元。

一、无法表示意见涉及的事项

1、湘泉药业2024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中列式的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为
162,851,224.87 元 , 坏 账 准 备 金 额 为 44,557,668.49 元 , 2024 年 营 业 收 入
20,256,542.14元,由于应收账款周转率严重偏低,同时我们执行应收账款函证程序和替代程序发现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判断应收账款和营业收入的真实性、准确性。

地址:北 京 市 崇 文 门 外 大 街 11号 新 成 文 化 大 厦 A座 11层

电话:010-67085873 传真:010-67084147 邮政编码:100062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ZHONGXI CPAs(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2、湘泉药业2024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中列式的存货账面余额为178,388,641.40元,存货跌价准备金额为10,147,022.15元。由于湘泉药业2024年度各类产品销量下滑、产量下降,中药材毛利相对上期出现大幅下降,年度业绩出现较大幅度的亏损,湘泉药业仅就库存商品中制剂产品计提跌价准备,我们无法判断上述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合理性,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判断上述存货余额的准确性。

二、发表无法表示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七条“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一)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得出财务报表整体存在重大错报的结论:(二)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不能得出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的结论。”以及第十条“如果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无法表示意见”。

我们认为上述事项对湘泉药业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远超重要性水平金额,无法表示意见事项中涉及的应收账款和存货金额达到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77.60%。
上述2项无法表示意见事项对财务报表的影响是重大的且具有广泛性,因此我们对湘泉药业 2024年财务报表……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