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5-30 16:41:21 股吧网页版
洛阳餐旅: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30


证券代码:836977 证券简称:洛阳餐旅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洛阳餐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制定〈洛阳餐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洛阳餐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洛阳餐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6 号——权益分派》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三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
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四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
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2.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3.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注册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六条 应以每 10 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方
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七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情况下,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兼顾公司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第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
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实施积极的现金股利分配办法,重视对股东的投资回报。公司在有关法规允许情况下根据盈利状况可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第九条 公司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盈利水平、现金流情况以及是否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决定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同时满足下述条件时应当进行现金分红:

(1)当年度扣除少数股东损益以及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并依法提取公积金后为正数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

(2)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第十条 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1.如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仍有可供分配的利润且董事会认为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符合全体股东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