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6-20 16:38:20 股吧网页版
洛阳餐旅:公司章程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20

洛阳餐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五年六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4
第三章 股 份......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8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24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33
第七章 监事和监事会......34
第八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38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40
第十章 通知与公告......41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43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46
第十三章 附则......46

洛阳餐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洛阳餐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整体变更发起方式设立,在洛阳市
市 场 监 督 管理 局注 册 登 记 , 取得营业 执 照 ,统 一社会 信用 代码 为:
91410300563740635F。

第三条 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21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洛阳餐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Luoyang Hospitality Industrial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

公司住所地址全称:洛阳市洛龙区亚威卓越国际广场 4 号楼

邮政编码:471027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5,25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二十年。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根据《公司法》与《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各级党组织及其纪委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党组织机构设置、职责分工、人员编制、工作任务应纳入公司管理体制、管理制度、工作规范,公司应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党组织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企业贯彻执行,落实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二)落实公司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等工作。

(三)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四)担负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上级组织履行监督责任。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公司为弘扬地方饮食文化,繁荣区域餐饮市场,
提升大众生活品质而不懈努力。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餐饮服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