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7
证券代码:836978 证券简称:同人泰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四川同人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7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
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四川同人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四川同人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四川同人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和其
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董事会的构成和职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性决策机构,行使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股东会赋予的职权,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会议是董事会议事的主要形式。董事按规定参加董事会会议是履行董事职责的基本方式。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董事
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
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第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及股东资料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等工作。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会会议。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范围
内行使职权。
第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制订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修改方案;
(十一)审议定期报告;
(十二)审议达到标准的交易事项(除提供担保外);
(十三)审议公司提供担保事项;
(十四)经年度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可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的范围内发行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十五)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本章
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规则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九条 公司提供担保,不论金额大小,均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达到如下标准之一的交易事项(除提供担保外),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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