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1
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
关于包头惠民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5 内建中券意字第 010 号
致:包头惠民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受包头惠民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贵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执业律师郭瑞鹏、杨明(以下称“本所经办律师”)出席了贵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包头惠民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已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及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且贵公司已对前述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向本所作了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适当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贵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文件一同公开披露,并对贵公司引用的本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5 年 3 月 31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5 年 3 月 31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
《包头惠民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4 月 21 日 9:00 时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经查验,
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7,007.36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二)除上述股东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通知》中列明的如下议案:
1、审议《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2、审议《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审议《2024 年度财务报告》
5、审议《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6、审议《202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7、审议《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8、审议《关于预计 2025 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以上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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