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8
证券代码:836979 证券简称:惠民水务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包头惠民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通过包头惠民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第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表决结果为: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制度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包头惠民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正确的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指将对公司投资者决策可能产生实质性或者较大影响的而其尚未得知的信息,即股价敏感资料以及管理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公开转让说明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本制度所称“管理部门”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负责管理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的机构;
本制度所称“披露”指将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
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纪律。
第四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主办券商,置
备于公司住所,并在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介发布。
本制度所称“主办券商”指负责指导、督促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
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管理部门或主办券商。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应当报告管理部门或主办券商,根据报告回复决定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公司披露信息时应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夸大或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七条 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开转让说明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
告等。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八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首先应当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公布的信息不得早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消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
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及时
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主办券商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情形,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管理部门申请豁免按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管理部门或主办券商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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