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10
证券代码:836993 证券简称:三正股份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北京三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15 年 10 月 22 日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三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大会程序及决议内容的合法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出席股东大会的还可包括:非股东的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及法规另有规定或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股东大会、股东、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即年度股东大会或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计算。
第六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前述书面请求日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或者在收到请求后的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时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或者在收到提案后的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若有关部门规定需履行相关的备案手续的,公司应当履行相应的备案手续。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若有关部门需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有关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临时股东大会,该等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可以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