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证券代码:836998 证券简称:海傲思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青岛海傲思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11 日经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青岛海傲思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青岛海傲思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职能,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 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青岛海傲思健康 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制定本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成立,行使对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权,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根据《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组成并行使职权。
第三条 监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履行职责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二名为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和罢免;一名为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
第五条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四)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该解除其职务。
董事、经理、财务总监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监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明(如适用)。监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第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条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八条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九条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时,该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发生上述情形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监事会应当提议尽快召集临时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在 2 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第十条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一条任职尚未结束的监事,对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