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证券代码:836998 证券简称:海傲思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青岛海傲思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11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青岛海傲思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海傲思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 保证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青岛海傲思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 益等权利,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 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三条 公司制订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四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先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股东会违反《公司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章 利润分配的原则和政策
第六条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下,如无重
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将积极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进行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以下原则:
(一)按法定顺序分配;
(二)若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分配;
(三)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分配利润。
第七条 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出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配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第八条 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时间间隔: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第九条 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一)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股东意见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并由董事会制订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对其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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