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证券代码:837000 证券简称:特飞科技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四川特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股东大会(全文) 股东会(全文)
第二条 四川特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 第二条 四川特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
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 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系绵阳市特飞科技有限公司按原账 公司系绵阳市特飞科技有限公司按原账
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 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司。 在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151070058219270XB。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公司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存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管。 (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二十一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收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 注销;属于第(三)项情形的,将不超过本公
转让给职工。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
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
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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