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2
证券代码:837011 证券简称:极致互动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厦门极致互动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5 年 8 月 20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厦门极致互动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厦门极致互动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关联交易行为,保证公司与关联方所发生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和合理性,充分保障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4 号——关联交易》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厦门极致互动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方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应遵循
并贯彻以下原则:
(一)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关联交易价格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的原则,以书面协议方式予以确定;
(三)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原则;
(四)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
第三条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四条 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七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其一致行动人;
(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
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时担任其他公司独立董事的,该公司不因此构成公司的关联方。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五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者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者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九条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十条 关联关系应当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
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
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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