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7
证券代码:837011 证券简称:极致互动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厦门极致互动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6 年 4 月 15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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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套期保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极致互动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及下属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厦门极致互动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
企业(以下合称“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公司及子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未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公司及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
在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掉期、利率期权、货币掉期等业务或业务的组合。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不得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套期保
值业务必须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以投机和套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
第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
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
谨慎预测,合约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实际需求总额。同时,针对发生的外币融资,公司参照上述原则,合理安排外汇套期保值的额度、品种和时间,以保障外汇套期保值的有效性。
第八条 公司或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
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
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须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额度范围内开展外汇套期保
值业务,不得在审议通过前开展业务,不得超额度操作。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额度在批准的期限内可循环使用。
具体决策和审批权限如下: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5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25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四)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披露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间点的金额(含使用交易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得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一条 在董事会、股东会决议授权范围内,由公司总经理或其指定授
权对象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并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理。
第四章 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董事会、股东会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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